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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法说理丨民营企业常见法律风险点分析(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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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主题 :民营企业常见法律风险点分析(一)
上线律师 :湖北百龙律师事务所 刘新平律师
一、企业组织形式
2、有限责任的例外。如果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个人财产的,股东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为什么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个坑?案例:甲教授与乙公司、丙空姐买卖合同纠纷案——教授手撕空姐!白睡三年反让对方还债900万!案例:夫妻公司股份注册比例,能否视为婚内财产约定?
二、有限公司的出资
2、抽逃出资是双向风险。第一,对股东而言,存在抽逃出资或职务侵占犯罪的法律风险;对于债权人而言,存在债权不能兑现的风险;第二,公司法修改出资为认缴制后,出资后直接抽出的情况减少了,但这种潜在的动力还没有消失。第三,股东主观动机未必是抽逃出资,往往是出于避税考虑,将公司富余资金转出归为己有。在公司资不抵债时,债权人或者公司其他股东往往怀疑实际控制公司的股东“搞鬼”,但因信息不对称常常举证难。问:司法实践中如何认定抽逃出资?问:抽逃出资有哪些风险?第十八条 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抽逃出资的股东、出资人为被执行人,在抽逃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问:破产清算或者强制执行中,债权人常常怀疑股东或实控人转移公司财产,能不能根据财务账簿混乱不清,就申请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或者不同意破产?在被执行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应注意调查公司股东抽逃出资的可能性以及考虑追加执行该股东财产。在此过程中,需要收集、提供对该股东抽逃出资产生合理怀疑的证据。
3、转让股权未实缴,双方都有风险。受让他人股权时,应审查该股东是否全面履行了出资义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请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十九条 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其股东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原股东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未依法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4、股权的交付比其他买卖要复杂。公司注册事项变更后只有依法进行工商登记才能产生公示效力。受让股权时,股权转让合同生效后应尽快办理企业工商登记变更手续,包括公司章程、股东姓名、股份比例等,防止产生交易风险,引发纠纷。问:如何把握股权过户和交割公司的先后顺序?先交资产后过户的方案是否能控制风险?例:防止隐名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代签合同,显名股东不认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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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襄阳市律师协会、襄阳广播电视台
审核:襄阳市律师协会 胡青松
主办:襄阳市律师协会
承办:襄阳广播电视台